Accreditation Information
工程及科技教育認證規範-AC2004+
認證規範1:教育目標
規範 本規範評量學系之教育目標及其執行成效: |
可滿足該規範之具體佐證 |
|
1.1 |
須具備公開且明確之教育目標,展現學系之功能與特色,且符合時代潮流與社會需求。 |
|
1.2 |
須說明教育目標與學校教育目標之關聯性及形成之流程。 |
須佐證教師、校友、家長、畢業生、雇主及相關專業團體代表參與教育目標之制定、檢討及執行成效之評估。 |
1.3 |
須說明課程設計如何達成教育目標。 |
|
1.4 |
須具備有效的評估方式,以確保教育目標之達成。 |
須佐證學系教育目標有系統的追蹤及成果評量。 |
認證規範2:學生
規範 本規範評量在學學生的教育與畢業生的品質與能力: |
可滿足該規範之具體佐證 須佐證學系確實滿足規範2.1,2.2,2.3,及2.4之要求。 |
||
2.1 |
須訂有配合達成教育目標合理可行之規章。 |
須佐證學校及學系具有輔導學生入學、成長、輟學、轉學、學術交流及畢業的適當政策及執行方式。 |
|
2.2 |
須訂有鼓勵學生交流與學習的措施及辦法。 |
|
|
2.3 |
須確切說明如何能持續並有效執行學生之指導與評量。 |
|
|
2.4 |
須能要求學生在畢業前完成所有的要求。 |
|
認證規範3:教學成效及評量
規範 |
可滿足該規範之具體佐證 |
|
3.1 |
學生在畢業時須具備下述核心能力: |
須佐證各個課程所宣稱培養的學生核心能力。 |
|
3.1.1 運用數學、科學及工程知識的能力。 |
|
|
3.1.2 設計與執行實驗,以及分析與解釋數據的能力。 |
|
|
3.1.3 執行工程實務所需技術、技巧及使用工具之能力。 |
|
|
3.1.4 設計工程系統、元件或製程之能力。 |
|
|
3.1.5 有效溝通與團隊合作的能力。 |
|
|
3.1.6 發掘、分析及處理問題的能力。 |
|
|
3.1.7 認識時事議題,瞭解工程技術對環境、社會及全球的影響,並培養持續學習的習慣與能力。 |
|
|
3.1.8 理解專業倫理及社會責任。 |
|
3.2 |
學系須提供自我評量過程及具體成果,以及持續改善的計畫和落實的成果。 |
須佐證學系整體教育目標與個別課程教學成果的持續檢測與改進機制之成效。 |
認證規範4:課程之組成
規範 |
可滿足該規範之具體佐證 |
|
4.1 |
學系課程設計與內容須與教育目標一致,且至少應包含數學及基礎科學、工程專業課程及通識課程三大要素,其中: |
須滿足規範4.1.1-4.1.3所要求的課程組成百分比。適量且具品質的實驗與操作學習。 須透過實作、工程設計、實際問題的解決及系統整合等學習經驗,以整合課堂所學知識。 須佐證學系如何透過外界人士的演講、校外觀摩、實習、競賽、及業界參與讓學生能體驗產業界的情況。 均衡的學習經驗證據。 |
|
4.1.1 數學及基礎科學課程須佔最低畢業學分之四分之一以上。 |
|
|
4.1.2 工程專業課程須佔最低畢業學分之八分之三以上。 |
|
|
4.1.3 通識課程須與專業領域均衡,並與學系教育目標一致。 |
|
4.2 |
課程規劃與教學須考量產業需求,並能培養學生將所學應用在工程實務的能力。 |
|
認證規範5:教師
規範 |
可滿足該規範之具體佐證 |
|
5.1 |
學系應有足夠的專任教師人數。 |
|
5.2 |
教師須參與學系目標的制定與執行。 |
須佐證學系如何建立一套有效整合所有教師的教學、研究與服務的合理機制。 |
5.3 |
教師的專長應能涵蓋其相關領域所需的專業知識。 |
須佐證學系教師們如何將教學與研究的關聯/研究融入教學。 須佐證教師如何成為學生具備核心能力之楷模。 須佐證教師展現適當領域專長。 |
5.4 |
教師與學生間的互動與輔導學生的成效。 |
須佐證學系具備有效的師生交流,例如導生制度、教師時間、及時的回應學生需要的即時回饋機制。 |
5.5 |
教師與業界交流的執行成效。 |
須佐證教師與業界之交流,包括擔任顧問、合作計畫、標準與諮議委員會、及教育訓練等的成果展現。 |
5.6 |
教師專業持續成長的管道與鼓勵措施。 |
須佐證學系如何協助教師營造積極的合作學習情境。 須佐證學系如何協助教師提升其教學與課程設計的能力。 須佐證學系如何協助教師維持教學與研究的均衡發展(如頒發優良教師獎)。 |
5.7 |
教師參與相關學術及專業組織以及其活動。 |
|
認證規範6:設備及空間
規範 |
可滿足該規範之具體佐證 |
|
6.1 |
須能促成良性的師生互動。 |
須佐證設備與空間足以支援學生的實作學習:
須佐證學系主要的實驗室及教學設備清單。 |
6.2 |
須能營造一個有利於學生發展專業能力的環境。 |
|
6.3 |
須能提供學生使用相關專業設備與工具的學習環境。 |
|
6.4 |
須能提供足夠的資訊設備供師生進行與教育目標相符之教學活動。 |
|
6.5 |
須有合適之維護及管理制度。 |
|
認證規範7:行政支援與經費
規範 本規範評量學校及學系行政支援與經費: |
可滿足該規範之具體佐證 |
|
7.1 |
須提供足以確保學程品質及賡續發展之行政支援及經費,並具備有效的領導及管理制度。 |
須佐證學系對於目前的工作項目(current commitment)及未來的發展具有良好的規劃。 須佐證工程學院及其所屬學系皆獲適當的財務支援。 須佐證校方對於學系的維護與發展的行政配合。 |
7.2 |
須提供足以支援教師專業成長之經費。 |
須佐證學系具有支援教師專業成長的經費與鼓勵機制。 |
7.3 |
須提供足夠的行政支援與技術人力。 |
須佐證學系的助教、行政人員、技術人員等足以提供各項行證支援與維修。 |
7.4 |
須提供足夠的經費支應教學、實驗及實習設備之取得、保養與運轉。 |
|
認證規範8:學系認證規範
規範 |
可滿足該規範之具體佐證 |
|
8.1 |
各學系的課程與師資須與其名稱所指之領域名實相符,若該學系屬整合性領域,則須分別滿足各相關領域的認證規範。 |
當二個或二個以上的學系合開一門課程時,必須提供證據顯示適當的協調及領導。 |
8.2 |
學系於認證通過後,名稱若有變更,須知會認證單位。 |
課程與學系之名稱必須能適切的描述課程及學系內容。 |
認證規範9:研究所認證之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