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台北科技大學九十八學年度優秀青年選拔實施辦法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九十八學年度優秀青年選拔實施辦法
一、宗旨:為獎勵學生優良德行與表揚學生對家庭、學校、社會、國家之貢
獻,以發揚本校優良校風,特舉辦優秀青年選拔,以為楷模。
二、標準:凡本校大學部四年制二年級、二年制四年級及碩、博士班二年級以上之學生,九十七學年度學業平均成績七十分(含)以上,操行平均成績八十分(含)以上;在本校就學期間擔任過服務工作(如社團、班級幹部)至少一學期以上且未受懲戒處分,並具下列優良事蹟之一者,得參加選拔。
(一)、校友事蹟:孝親睦鄰、捨己救人、恤孤濟貧,事蹟足以表揚者。
(二)、信義事蹟:檢舉弊害、伸張正義、廉潔自恃,事蹟足以表揚者。
(三)、禮讓事蹟:敬老尊賢、守律重紀,事蹟足以表揚者。
(四)、負責事蹟:克盡職責、不畏艱難、犧牲小我,達成工作任務,事蹟
足以表揚者。
(五)、勤儉事蹟:刻苦耐勞、純樸勤奮,事蹟足以表揚者。
(六)、強身事蹟:熱心體育運動,為校爭取榮譽,事蹟足以表揚者。
(七)、助人事蹟:推行社會服務、熱心公益或協助同學解決困難,事蹟足
以表揚者。
(八)、博學事蹟:努力學術研究、好學不倦,事蹟足以表揚者。
三、選拔方式:
(一)、班級優秀青年:於98年9月28日前選出;並將名單送系所承辦
人。(新生班除外,大學部學制每班請推薦一名;
碩、博士學制每所推薦一名)推薦表如附件一。
(二)、系所優秀青年:系所評審會由主任導師、導師代表組成,於98年
10月12日前遴選出系、所優秀青年代表;並將遴
選二位代表(大學部學制一名及碩、博士班學制
一名)推薦表送交課指組彙整。
(三)、全校優秀青年:由學務長擔任主席,全校各系所主管、導師代表
於10月底,召開全校評審會議,遴選出大學部學
制一名及碩、博士班學制一名,共二名當選全校
優秀青年代表。
四、全校優秀青年選拔之投票方式:
(一)、每一委員限領選票乙張,於選票處最多圈選二位,超過圈選人數
限制者不予計票。計票以圈選處打記號〝○〞為準,如有塗改、
未打記號於圈選處或記號跨欄位(經監察人共同判定無法辦別),
選票上簽名或做記號之情事,該張選票視同廢票。
(二)、二人以上候選人同票數時,同意由學務處組長會議投票遴選最優
一名,學務處組長會議投票方式同第四條第一項。
五、獎勵:
(一)、班級優秀青年,各頒發當選證書乙幀。
(二)、系所優秀青年,各頒發當選證書乙幀及圖書禮券乙份。
(三)、全校優秀青年大學部學制及碩、博士班學制各乙名,各頒發當選
證書乙幀及圖書禮券乙份,除於校慶典禮公開表揚外,並代表本
校參加全國優秀青年選拔。
六、經費預算:略。
七、本辦法奉 校長核示後實施,修正時亦同。